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《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(德人社字〔2022〕238号)
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,天衢新区管委会:
现将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》(鲁人社字〔2022〕164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,确保及时完成社会保险费(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)缴费基数核定任务,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。
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,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(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)。
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德州市税务局
2022年12月30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(联系单位:德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企业参保登记服务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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